所谓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写性行为或者露骨地宣扬色情的淫秽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等物品。个别同学不知深浅涉足淫秽物品后,如陷入泥潭,不可自拔,整日精神萎靡,心神不定,想入非非,以至污染风气,毒害心灵,荒废学业,有的还堕入违法犯罪的深渊,彻底毁了自己。某高校一个成绩上乘很有希望的三年级大学生,为了捞钱而多次贩卖淫秽扑克牌,而被判刑。
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有关法规规定:对以牟利为目的而走私、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要给予严厉刑事处罚;虽不以牟利为目的,但在社会上传播或组织播放淫秽物品的,视情节给予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向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不满16岁的人传播、传看淫秽物品的,其家长、学校应当严加管教。
大学生对于淫秽物品,要坚决做到不看、不传,更不能走私、制作和贩卖。要洁身自爱,读好书,交好友,参加有益的、健康向上的文娱活动,做—名“四有”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