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高等学校的办学规模也不断扩大。截止2005年,我国高等教育在学总人数超过2300万人,毛入学率达到21%以上,其中普通本专科在校生接近1500万人,在学研究生超过90万人,高等继续教育快速发展,较好地满足了人民群众接受高等教育的愿望。与此同时,我国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日趋频繁,呈增长趋势。学生伤害事故便成为高等学校不可避免的固有风险,越来越成为困扰高校教学管理和教师行为的一个重大问题。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加强安全防范工作,消除安全隐患,做到“事故少发生,损失有补偿”:
一、完善学生伤害事故立法工作
完善学生伤害事故立法工作使学校对学生教育、引导、管理及人身保护方面的权利义务更明确、更具体,并在法律中明确学校违反法定义务所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当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以《教育法》为“教育母法”,以《学位条例》、
《教师法》、
《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为基本法律,并辅以《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和教育规章的相对完善的教育法律
体系。但是,现行教育法律体系明显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最关键的问题是没有明确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未将高校的权利义务具体化。在此情况下,校方往往会呈现出权力的扩张趋势,轻而易举地侵犯学生的权利;学生作为一种相对弱势群体,很难找到法律依据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家长和社会往往会对高校要求“尽善尽美”,一旦发生伤害事件,总会将责任归于学校的“管理不善”这一非常笼统的理由,而校方也很难找到保护自己权利的法律依据(实践中,经常以校方道义上的赔偿而收场);司法实践中,便会频频出现对相同、类似案件的判决或处理结果大相径庭的情况。
同时,应加强教育行政部门对高校学生工作的法律监督。在学生伤害事件中,认定校方是否存在过错就是看校方是否严格履行了法律义务,行使了法律权利,或者严格执行了法律授予的权力。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高校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使用权力过程的监督和引导,从而更好地防止由于学校的故意或过失而导致学生伤害事件的发生。
二、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1、加强学生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大学生普遍比较成熟,有较强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能力,学校可以通过制定相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引导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责任感。学校还可以通过各种安全教育讲座向学生宣传有关的安全法律法规,对学生进行安全防范及自护自救知识教育,使学生掌握一定的安全知识和急救知识,必要时学生可以通过自救减轻事故的后果。同时开展法制、安全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学生法制观念、安全意识、自护自救的能力,是预防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一项十分重要的群众性基础工作。高等学校应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人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学校各部门和有关政工社团组织要相互配合,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的特点,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积极开展法制安全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2、加强学生心理辅导工作,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对特殊体质和异常心理状态的学生学校给予特别的关注。由于社会竞争越来越激烈,大学生面临的各种压力越来越大,加之多数学生是独生子女,生活环境比较优越,没有经历过多少挫折,心理承受能力普遍比较差,一旦碰到挫折,容易产生心理问题,有的甚至轻生。因此,高校要通过各种途径,经常对学生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学生减压。
三、建立健全高校安全防范制度
1、完善校内各种安全规章制度,建立一定的隐患排查机制。定期对学校内部管理中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进行自查自纠,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相关责任人要增强责任感,提高对事故的预见能力,做到防范于未然。如对学校的校舍、场地、公共设施,以及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实验、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等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否有明显不安全因素;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的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是否有明显疏漏、是否存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等等问题,要通过定期的自查自纠,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尽量避免造成伤害事故。完善事故处理责任制。尽管学校加强了安全防范,但一些突发性的意外事故仍然防不胜防,因此,在加强防范的同时,高校还应该完善事故处理责任制,建立一定的事故处理机制,如成立由后勤、学生工作部门等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的学生事故处理领导小组等,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故,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尽量减少损失。
2、建立学生意外保险和学生伤害责任保险制度,完善高校自我保护机制。高校一旦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往往会因事故责任及赔偿等问题与学生或家长发生纠纷,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借鉴国外借助保险制度分散学校风险的做法。目前,许多发达国家都推行赔偿责任的社会化,建立学校事故保险制度,如日本绝大多数学校都加入学校健康会,一旦出现学校事故,学校或教师负有赔偿责任时,即可要求学校健康会支付赔偿;德国则将学校事故纳人法律规定之内,大中小学生以及幼儿园儿童都在事故保险之列,一旦发生人身伤害,即可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护及帮助。
实际上,我国法律法规对适用保险制度分散学生伤害事故风险已经有了相关的规定,如《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规定: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生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在学校保险的设立方面,上海市走在全国各城市的前列,其经验值得其他地区借鉴。2001年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率先与上海市政府合作设立了学校责任险。具体做法是:以市或者区、县为单位组织学校为学生责任投保,由上海市教委认定为符合上海市设置条件、经上海市和区县政府正式批准的中小学校,按照在册的学生人数投保,标准为每人每年3元的保险费,在上海市委统一组织下,由市政府出资为全市3000所中小学向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购买责任险,以每位学生每年3元保险金计算,保障每位学生每年累计可获得赔偿限额20万元。如学校发生学生重大集体伤害事故,每个学校每次可获得最高理赔300万元。
近期,上海教委与保险公司又联手出台了学生宿舍(公寓)安全综合保险方案,学生在学生公寓遭受人身意外伤害导致伤残、死亡和物品遭受损失,保险公司将向学校赔付,最高赔偿额每年可达到10.
2万元。保险费用的来源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高校向保险公司办理责任保险,投保人是学校而不是学生个人,所需费用则从教育经费中列支,属于学校行为。等于说学校拿钱,为学生在校园意外伤害买了单,也不会给家长增加额外经济负担。这是全国首个为在校大学生设立的保险险种,预示着上海市正尝试通过社会化手段来为高校的伤害事故赔偿进行经济上分担。由学校
投保责任事故险,保险公司参与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为处理学生伤害事故问题而建立社会保险,可转移风险责任,使损害赔偿社会化这是解决当前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一剂良方,这种做法值得借鉴。
高校学生伤害事件的有效防范,是教育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引起全社会泛关注的社会问题。从惨痛的事故中汲取教训,从成功的防范中找寻经验,提高认识,努力防范,是包括教育工作者在内的全体社会公众的共同使命。
参考文献:
(1)中国法制出版社编:《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版。
(2)教育部政策研究与法制教育司:《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中国青年出版社2002年9月版
(3)郭增琦:《学生伤害事故认定与法律处理》,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4)祝铭山:《学生伤害赔偿纠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
(5)李元芳:《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及处理原则与预防对策》[j],《高教论坛》2003年8月第4期
(6)陈珠琳:《略论高校学生外伤害事故及其防范》[j],《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2003年06期
(7)张薇:《论高校学生伤害事件的学校责任及有效防范》[j],《思想理论教育》2005年第1期